一、公开事项
立案流程及标准。
二、办理流程及标准
(一)首问责任制度
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来法院办事的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都要争取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群众来诉来访时,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办理业务所需要的手续及材料,避免群众多次往返,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三)办事公开制度
诉讼服务中心各窗口职责、内容、方式、程序、条件、时限与纪律等向来访群众公开,接受来访群众监督。
(四)文明接待制度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应当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展现法院法官良好形象,尽量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避免与其发生冲突。
三、办理要件
(一)起诉材料
1.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2.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3.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相关材料
1.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或申请费。
五、办理时限
对各类一审案件一小时内立案,个别疑难复杂案件在法定7天内立案。
六、办理地点及责任人
地点: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